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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飞”商标复审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0-08-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4年4月1日对东莞方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 )的“方飞+图形”(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号:12510441,类别:第6类)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引证商标为“TIALER+图形”商标。我司受申请人委托,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并予以初审公告。

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对比来看,我们分析商标局对申请人的商标作出驳回决定的理由很可能是主观的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份均由中文“飞”字演变而成,根据相关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通过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仔细比对,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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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以下驳回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形完全不相,一个以中文为主,一个以英文为主;

2、近似的图形部份,申请商标根据边连带的中文可直观理解为是“飞“的演变,也可以视为字母“K”的演变,而引证商标根据连带英文的提示,很容易理解为字母“TL”的演变,这样对比起来,图形部就完全不相同了;

3、据理力争了引证了相关审查原则。

最终我司提出的复审理由获得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同意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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